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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如下: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夫妻分居补助。 家属保险缴纳条件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2,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二十三、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3,什么是随军家属

什么是随军家属?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随军家属是随军生活的军队干部的直系亲属。按照现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现役的副营职以上或者年满35岁以上、军龄达到十五年的正连职军官,经本人申请、部队审核申报、地方户籍部门批准后,可将其本人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由原籍或他地迁至部队驻地。
另外飞行员和在舰艇上工作、高等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满5年以上的干部。以及在尖端科学技术部门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在边防和移民垦植地区部队工作的干部,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妻子和儿女可以随军队安置生活。
随军之后,军人家属可享有很多的福利政策:可以把户口迁到部队驻地;已经随军的家属,如果有体制内的工作,可以调到军人驻地,给安排一个体制内的工作;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以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配偶随军并且搬到军人驻地生活后,就可以申请部队的公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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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军家属指哪些人

随军家属是随军生活的军队干部的直系亲属,包括干部的父亲母亲,妻子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按照现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现役的副营职以上或者年满35岁以上、军龄达到十五年的正连职军官,经本人申请、部队审核申报、地方户籍部门批准后,可将其本人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由原籍或他地迁至部队驻地。另外飞行员和在舰艇上工作、高等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满5年以上的干部。以及在尖端科学技术部门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在边防和移民垦植地区部队工作的干部,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妻子和儿女可以随军队安置生活。随军之后,军人家属可享有很多的福利政策:可以把户口迁到部队驻地;已经随军的家属,如果有体制内的工作,可以调到军人驻地,给安排一个体制内的工作;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以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配偶随军并且搬到军人驻地生活后,就可以申请部队的公寓房等。随军家属待遇保障:1、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夫妻分居补助;8、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