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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办级外交关系什么意思?

代办级外交关系什么意思?

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两国外交关系中最低的一个等级,是由一个国家的外交部长向另一个国家的外交部长派遣的代表,其所受到的礼遇是要低于大使和公使的。大使是由一个国家的元首向另一个国家的元首派出的代表。代办级外交关系说明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比较低的等级,如果两国的关系在进一步的恶化,那么下一步就是直接进行断交。在我国的外交官历史中也曾经有过降为代办级外交关系的情况,比如1981年中国就将与荷兰的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比如最近因为立陶宛同意台湾设立办事处,中国已将立陶宛的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这也是对立陶宛的严正抗议,如果立陶宛一意孤行,那么中国肯定就会直接与其断交。这将是非常严重的后果。所有后果当由立陶宛当局自行承担,与中国没有任何的责任,这也是中国和中国人民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希望立陶宛当局能够立即改正自己的错误,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什么意思

代办,又称常任代办,是最低一级外交代表,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而大使、公使则由国家元首向驻在国元首派遣,因而所享受的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受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与大使、公使相同。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代办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词也无此含意。临时代办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
两个国家之间如果长期处于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例如,我国同英国、荷兰两国,曾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只互派代办。直到1972年,这两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外交关系才升为大使级,1981年由于荷兰向台湾出售海军潜艇,破坏了两国关系升格的原则,中荷的外交关系又一度降为代办处级。

3,把与荷兰的外交关系由大使级降为代办级对荷兰有什么损害

在外交中,代办级和大使的区别是代办级是没有全权的。而中国和荷兰的关系也曾经有很多波动,在代办级和大使之间来回变动,至于对荷兰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在经济方面的损失。虽然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对于河南经济的冲击可能不是特别的明显。但是那也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不只是中国的经济在发展,投入到中国的外资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荷兰因为被降级为代办级,因此失去了很多的投资机会。世界经济和我们学习一样,都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当别人都有很好的机会,荷兰却很难在中国挣到钱。所以当初把两艘潜艇卖给湾湾,是一个非常不明智的做法,得不偿失。 一是在政治方面的损失。当荷兰由大使级降为代办级别,意味着,荷兰在中国开展工作的权利和范围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影响。而随着中国在世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而不能和中国成为亲密伙伴的河南,他的政治方面的影响力肯定会受到影响的呀。国与国之间也是分话语权的,比如两个友好国家之间,如果在国际上有什么战队或者需要帮彼此说话的情况下,肯定是说话更有分量的那个人占主导地位。而与荷兰的关系,由大使降级为代办级别的时候,荷兰也会在这方面受到冲击的。 三是在学术方面的损失。大家都知道,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学术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有很多国内涌现的知识分子和国外留学的知识分子纷纷投入到祖国的建设之中。而荷兰的外交关系由大使级降为代办级以后,中国也减少了和他们的学术交流。毕竟很多知识都是需要大家共同学习,才能共同进步的。那些年和其他国家频繁的学术交流,推进了大家共同成长。而缺少这样的平台,对于荷兰那些年的学术发展也会有损失的。 在中国和荷兰外交关系特别冷淡的那些年,虽然我们中国还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对于敢侵犯我们主权的国家也不会手软。少了一个盟友,可能对自身会有一些影响,但是相信对对方也会有更大的影响。毕竟失去中国这样大的市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巨大的损失。现在我们的主播越来越强大,中国人的腰杆也越来越硬,对于那些挑衅我们的国家和人绝不会手软,这就是国家强大给大家的底气。

4,大使级、代办级外交关系有什么含义?

针对大使级、代办级外交代表等级关系的含义,我们一般以中国外交部官网上的内容为准,这样更加严谨与真实。首先打开外交部官网,在首页“资料栏”的下方点击“礼宾知识”(网页链接),其中的外交代表一项专门介绍了中国外交代表等级关系的含义和分类,参照下面官网截图内容,我们清楚的知道: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下大使级和代办级外交关系含义: 1、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2、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区别于常任代办,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临时代理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至于特命全权公使,因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中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了。 所以从上面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含义可以看到:大使是国家最高领导人派遣的,而代办是国家外交部长派遣的,其地位、等级、效力、礼遇等属性大使均高于代办,但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代表了国家履行外交职责,均是一国正式的外交代表且享有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代表等级

5,什么是大使级外交关系和代办级外交关系?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驻一国大使可以兼任驻另一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节,但兼任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正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国履行大使职责。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此外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参赞: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在一个国家里,大使馆只有一个,而领事馆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大使馆:一个国家派驻在另一国家的以大使为馆长的外交代表机构
协助使馆馆长分管有关业务。
领事的职务:
答案要点:(1)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益;(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友好关系;(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4)办理证件、公证和登记等事务;(5)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件;(6)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及其航行人员;(7)其他职务;(8)一国受第三国委托,派遣国之一领馆得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但须以接受国不表示反对为限

6,代办级外交关系跟大使级外交关系相比少了那些权利?

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外交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重要联系枢纽。驻外大使馆通常设立领事部,并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


职责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关系的发展,增进相互了解。
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护照等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为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出具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等。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
监督和检查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接受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


参赞: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在一个国家里,大使馆只有一个,而领事馆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外交官级别分: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驻一国大使可以兼任驻另一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节,但兼任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正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国履行大使职责。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此外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